海南海口复兴城政策详解
一、园区产业平台
1、互联网医疗平台,海口市支持建设互联网医疗头部企业在复兴城建设互联网医院,并开展远程诊疗相关业务,并且按市政府一企一策政策给予奖励。
2、委托代征总部经济平台,按生产经营所得享受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个税核定征收1%等相关优惠政策。(落地企业已有10家)
3、跨境电商示范基地,以出口跨境电商企业为主要集聚的产业示范平台,引进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培育发展中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单个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20万元。
4、智能物联产业集聚区,复兴城将依托海南省工信厅、海口市科工信局打造智能物联产业集聚区,D3区作为产业集聚起步区,未来将在园区打造1万平方米。
二、企业二税
1、经认定海口市总部企业税收政策:新落户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前三年给予60%资金支持,后两年给予40%资金支持。
2、海口市互联网企业税收政策:入驻我市知名互联网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年纳税额合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从该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企业年度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额度给予奖励(100%)。
3、一企一策政策:针对符合海口市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企业财政贡献金额给予最高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90%奖励。
注:以上税收政策以最优政策返还,不重复返还。
税种 中央分享 省分享 市分享
增值税 50 15 35
所得税 60 12 28
三、个税政策
1、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年薪酬收入12万元以上的员工,按照其年度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额度给予奖励,连续奖励 3 年;(海口市政策)
2、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如有本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按照其交易所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海口市政策)
3、社保返还:在海南互联网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3年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50%补贴,一年一补,连续补贴3年。
四、人才政策
1、落户政策: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年薪酬收入12 万元以上的员工,在海口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给予办理落户。
2、人才租房补贴:经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企业年薪酬收入20万元以上的员工,在海口工作满二年并缴纳社保的,一次性给予住房补贴5万元。(海口市政策)
3、人才购房补贴: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
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元/月,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000元/月,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
4、办公用房补贴:招商引入我省的优秀团队在省规划园区或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注册互联网企业的,由省规划园区或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按实际需求(一般人均8平方米)提供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3年免费办公用房
五、上市奖励
1、加大上市资源培育力度,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上市融资的积极性,引导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及发展战略,选择相应的上市渠道,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对达不到配股和增发新股条件的上市公司,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其通过资产置换、股权转让或开发新产品、投资新项目、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恢复其再融资能力。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
3、以重点后备上市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前一年上缴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基数,3年内上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环比增长的部分奖励给企业;重点后备上市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纳税后,地方分享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待其上市后,再给予30%的奖励。
4、2016 年1月1日起,在我市注册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互联网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我市注册并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海口市政策)
六、落户及成长奖励
1、互联网企业落户奖励:在我省注册公司有专业团队实质入驻我省且缴纳税收后,按照以下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落户奖励:将总部整体迁入我省,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在我省设立行业总部,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总部,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落户奖励。
2、成长性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超过30%的互联网企业,按其新增营业收入的3%给予成长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用于企业扩大生产、研发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等。
3、海口总部企业开办奖励:对新落户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给予一次性 1000万元奖励。
4、海口总部企业租房补贴: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年租金补贴,在5年内,按照年租金金额的前三年 50%、后两年30%给予补贴,5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海口总部企业购房补贴:在海口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价5%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分2年支付,每年支付50%。
七、其他奖励政策
1、认定500强企业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对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评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2、活动奖励:在海口举办的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按照活动实际费用的 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补贴金额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市科工信局批准;补贴金额 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批准。
3、新型研发机构经费支持:省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每家给予3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八、跨境电商政策
1、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将总部或功能性区域中心设立或迁移至海口的:
年交易额达3000万元以上,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交易额达到2亿元以上,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年交易额4亿以上,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
对上年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同比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同比增幅超过50%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
3、鼓励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提高交易额。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5000万美元、2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60万、30万、1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4、培育发展中小微跨境电商企业。鼓励中小微经营主体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并在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备案,对成功申办、备案且年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交易额达5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每2万美元交易额给予1万元标准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20万元。
5、鼓励工业企业、传统外贸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对线上年销售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的支出费用5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350万元。
6、鼓励建设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促进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对在海南省内建立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或跨境电商体验区,且经营满一年,实现年交易额(按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办法认定)超过80万美元的,按照每平方米3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350万元。
7、鼓励引进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对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2亿美元的,按照每2亿美元的标准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300万元。
8、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本地仓储设施。对租赁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实际租赁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最高120元/平方米/年的租金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资金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
9、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年支付EMS、邮政小包等国际物流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开设国际物流专线。对开设国际物流专线且一年内平均每周1班次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11、支持国际快件揽货物流(含快递、货运代理)企业降低成本,对到海口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的国际快件业务,按照4元/票标准补贴物流费用。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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